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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小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小字第五號

原 告 五權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曾春國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溫文昌 律師被 告 甲○○ 住台中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原為五權天下管理委員會(下稱五權天下管委會)之第五屆管委會主任委員,任期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惟依五權天下大廈住戶規約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管委會主任委員應具備該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而被告不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是其主任委員資格當然解任,是其基於主任委員而負責保管之社區管委會印鑑章、管理費支票簿及公共基金定期存單(下稱系爭物品),應有移交與繼任之第五屆管委會副主任委員之義務。然屢經催告,被告仍拒不交還。為避免主任委員職務懸缺,造成五權天下社區事務推動之困擾,是第五屆管委會依規定重新補選主任委員,即依據台中市政府南區區公所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公所民字第一四八0八號函,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召開九十年度十一月份管委會第一次臨時會議,重新補選主任委員,並以五權九十管函字第一一二0號函請台中市南區區公所核備。而第五屆管理委員任期屆滿後,五權天下社區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中選出第六屆管委會委員,嗣並以五權九一函字第0二0五號函,向台中市南區區公所申請核備在案,是第六屆管委會管理委員之產生亦屬合法。第六屆管理委員任期屆滿後,五權天下社區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中以票選方式選出第七屆管委會委員。是被告辯稱五權天下之管委會非經合法方式選出,亦未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云云,於事實不符。

(二)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五權天下管委會係五權天下社區全體住戶基於住戶自治功能,為維護社區環境品質、整潔及社區安全,選任代表委員所組成,是住戶與管理委員會間乃屬類似委任之法律關係,性質上應係類似委任之一種無名契約。被告於補選之主任委員就職後,仍拒不交還原告所有之系爭物品。嗣至第五、六屆之管委會交接,被告亦拒不辦理交接。原告再以存證信函催請儘速辦理交接,並經五權天下區分所有權人連署要求被告交還系爭物品,被告仍拒絕交還。因此,被告拒絕返還系爭物品,致使原告無法使用系爭物品中五權天下管委會之印鑑章對外為法律行為,所有五權天下社區之經費亦無法動支,導致社區事務運作無法進行,是被告明顯侵害五權天下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原告之權利。原告因被告之無權占有系爭物品中之公共基金定期存單及五權天下管委會印鑑章,造成原告所有寄託於臺中商業銀行(下稱臺中商銀)之三紙定期存單於到期後,無從辦理續約,原告雖提出變更留存印鑑之申請,惟臺中商銀僅同意辦理活期儲蓄帳戶部分,至於該定期存單部分,該銀行仍堅持必須持原留存印鑑及定期存單正本前往辦理,始得變更。原告因被告無權占有該原留存印鑑及定期存單正本,因而無法辦理續約,致僅得取得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是原告受有利息上之損害,即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與定期利率利息之利差。

(三)原告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止之三紙臺中商銀定期存單利息損害如後,即1定期存單面額一百萬元部分,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到期,原定期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0,此部分損失利息差額計一萬八千五百元(一百萬元×(2.4-0.55)%×1)。2定期存單面額七十萬元部分,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到期,原定期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0,此部分損失利息差額計一萬二千九百五十元(七十萬元×(2.4-0.55)%×1)。3定期存單面額五十萬元部分,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到期,原定期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0,此部分損失利息差額計五千一百六十七元(五十萬元×(2.1-0.55)%×2/3(八個月))。是總利差為三萬六千六百一十七元。再者,依據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後之定期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至同年七月三日止之利息損失,再扣除銀行已付之利息,則原告利息損害共計四萬二千七百一十五元。

三、證據:提出清冊一件、社區規約影本一件、五權天下管委會會議紀錄影本二件、五權天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影本二件、五權天下管委會函影本二件、會議通知影本一件、會議公告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二件、被告發放文件影本一件、利率表影本三件、財務報表影本九件、會議簽到名冊影本一件、大會手冊影本一件、台中市南區區公所函影本二件、台中市政府函影本一件、連署書影本一件、計算書影本三件、對帳單影本一件、臺中商業銀行函影本一件、換印鑑暨更換戶名申請書影本一件及定存單影本三件為證。添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其係五權天下社區之住戶,房子所有權人為其太太,其非區分所有權人。原告雖以五權天下管委會之名義起訴,然該管委會是以舉手投票表決方式選出,參與之區分所有權人是否達合法人數不明,且該次管委會選舉未經過區公所或市政府之核准,有報備者係第一屆管委會,故原告以五權天下管委會名義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合法權源。又原告所提五權天下區分所有權人連署書,係管委會以欺騙手段讓住戶簽名,並否認原告所提臺中商銀之利息計算數據。系爭公共基金定期存單及五權天下管委會印鑑章雖確在被告處,然該定期存單印章業已變更,又被告於刑事之背信侵占部分均獲不起訴處分。

三、證據:提出臺中商業銀行函及換印鑑暨更換戶名申請書影本各一件。

丙、本院依職權函請臺中商業銀行儲蓄部查明有關五權天下管委會之定期存款相關作業流程。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為五權天下管委會之第五屆管委會主任委員,任期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然因被告不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依五權天下大廈住戶規約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其主任委員資格當然解任,是第五屆管委會乃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召開管委會第一次臨時會議,重新補選主任委員。詎被告至第五、六、七屆之管委會交接之際,均拒不辦理交接,因其拒絕返還五權天下管委會之印鑑及公共基金定存單,致使原告所有寄託於臺中商銀之系爭定期存單於到期後,無從辦理續約。因被告無權占有該原留存印鑑及定期存單,原告僅得取得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即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是原告受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及定期利率利息之利差損害,共計四萬二千七百一十五元等語。被告則以原告雖以五權天下管委會之名義起訴,然該管委會是以舉手投票表決方式選出,參與之區分所有權人是否達合法人數不明,且該次管委會選舉未經過區公所或市政府之核准,是原告以五權天下管委會名義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合法權源。至於系爭公共基金定期存單及五權天下管委會印鑑章雖前於被告處,然系爭定期存單及印章業已變更,原告並無利息之損失等語置辯。

二、按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又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本條例所規定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原為五權天下管委會之第五屆管委會主任委員,任期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然因被告不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依五權天下大廈住戶規約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其主任委員資格當然解任等事實。業據提出社區規約、五權天下管委會會議紀錄、台中市南區區公所函等件為證,被告亦自認其非五權天下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其配偶始為區分所有權人等語(參照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言詞辯論筆錄)。參諸五權天下大廈之社區規約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區分所有人任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當然解任。是五權天下社區既已將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規定於社區規約中,並於社區規約中載明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資格及選任、解任方法。準此,被告不具五權天下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依據上揭社區規約之規定,其主任委員資格當然解任至明。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因被告不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資格,其主任委員資格當然解任,為避免主任委員職務懸缺,第五屆管委會乃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召開九十年度十一月份管委會第一次臨時會議,重新補選主任委員,並函請台中市南區區公所核備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五權九十管函字第一一二0號函,附卷可稽。被告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另主張第五屆管理委員任期屆滿後,五權天下社區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中選出第六屆管委會委員。嗣第六屆管理委員任期屆滿後,五權天下社區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中以票選方式選出第七屆管委會委員等語。被告抗辯稱原告雖以五權天下管委會之名義起訴,然該管委會是以舉手投票表決方式選出,參與之區分所有權人是否達合法人數不明,而該管委會選舉未經過區公所或市政府之核准,是原告以第七屆五權天下管委會名義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無合法權源云云。是本院自應審究原告是否經合法選任產生,繼而認定其得否有權提起本件訴訟,經查:

(一)五權天下社區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第六項載明,出席人員計有一百七十人(即含委託書七十三份)及出席比例百分之七十三,已達法定人數及比例。第八項第二款載明,第七屆管理委員選舉區分甲、乙、丙、丁、戊棟區、店面及B1區、不分區等七個區,採逐區提名、票選方式選舉。第八項第三款記載當選管理委員名單及票數。第十項載明,九十一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一百二十六人(即含委託書三十二人),出席比例百分之五十八點零八,會議前管委會訂定採票選方式產生第六屆管理委員,因五權天下社區戊棟區有選票無故短少現象,經徵求戊棟區與會人員同意,改採舉手選舉方式產生該區管理委員,經全體與會人員一百七十員(即第七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含戊區與會人員五十七員,全數通過確認追認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戊梯棟區管理委員之選舉方式及選任之管理委員均屬合法有效。此有原告提出之五權天下九十二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及五權九一函字第0二0五號函等件為證。被告亦不否認五權天下社區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參照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從而,五權天下第七屆管委會係經區分所有權人合法票選選出。至於被告所指投票表決者,係指第六屆管委會之戊棟區管理委員,經舉手投票選出者。因該選舉方式係前經戊棟區之與會人員同意,嗣後並經五權天下社區之九十二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是第六屆管委會之選舉方式,亦屬合法。

(二)按公寓大廈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之事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以起造人或依該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互推召集人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之事項而言。至於非屬於上述規定範圍內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變更規約內容以及管委會之改選,乃至於管委會之召集、決議事項,依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均無須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必要。再者,依據台中市政府南區區公所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公所民字第0九一000二0三九號函文說明欄二載明,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八六0三0六九號函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異動時,得否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報備乙節,法無明文等語。臺中市政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八府宅企字第一四八二二九號函釋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具當事人能力,經第一次核備後,於管理委員會改選後,致使公共基金印鑑有所變更,可檢具會議記錄,逕自行文各金融機構,辦理名義變更,無須向本所申請報備。此有原告提出之台中市南區區公所函及台中市政府函等件為證。因此,管委會改選管理委員而成立管理委員會,不以向區公所或市政府報備為必要。

。是原告自得以第七屆五權天下管委會之名義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故被告抗辯稱原告無合法起訴權源云云,即無可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一十六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拒絕返還五權天下管委會之印鑑及公共基金定存單,導致其所有寄託於臺中商銀之三紙定期存單於到期後,無從辦理續約,因被告無權占有該原留存印鑑及定期存單之行為,其受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與定期利率利息之利差損害等語。被告固自承其占有上揭印鑑及定存單,惟否認原告受有利息差額之損失云云。是本院自應探討被告拒絕交付印鑑及定期存單之行為,是否導致原告受有利息之損失,如是者,繼而計算原告利息損失之數額。經查:

(一)被告之侵權行為原告主張因被告無權占有原留存印鑑及定期存單之行為,使其受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與定期利率利息之利差損害事實,業據其提出利率表、財務報表、計算書、對帳單、臺中商業銀行函、換印鑑暨更換戶名申請書及定存單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中商銀查明定期存款之作業流程,依據臺中商銀之函覆稱:1本行之定期存單到期後,存戶欲辦理續存或其他變更手續時,應攜帶存單及原留存印鑑始得辦理。2定期存款戶未能於屆期時辦理續存等變更手續,如逾期一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轉存,新存款利息以原存款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若逾期超過一個月以上始來辦理轉期續存者,應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以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如逾期提領除存期內部分應按規定利率計息外,其自到期日至提取日止之逾期利息,照提取日之活期存款規定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3定期存款戶於屆期後未辦理續存等變更手續時,本行不得逕行解約而將該存單之全部本息直接轉入同定存戶名義存摺內。4系爭定期存款存單號碼第0二二二四二、0二二二四三、0000000號確為本行定期存款單且均已到期。系爭定期存單均需持有原定存單及原留印鑑始可辦理。惟如已辦妥印鑑變更者除外。又如該存戶無法變更印鑑,本行則歉難受理等語。此有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中中正字第三九一號函附卷可稽。自臺中商業銀行函可知,因被告前未交付印鑑及定期存單,導致系爭定期存款到期後,原告僅能支領活期儲蓄存款利率。

被告未返還原留存印鑑及定期存單之行為,致使原告受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與定期利率利息之利差損害,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應賠償之數額1面額一百萬元部分

面額一百萬元、號碼第0二二二四二號之定期存單,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到期,原定期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0,此部分定期利率利息計算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止,計二萬四千元(0000000×0.024=24000),現定期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此部分定期利率利息計算至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止為四千九百零九元(0.016÷365×112×0000000=4909),上開兩者相加扣除臺中商銀實付活期儲蓄利息八千零一元(24000+0000-0000= 20908),利息損失共計二萬零九百零八元。

2面額七十萬元部分

面額七十萬元、號碼第0二二二四三號之定期存單,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到期,原定期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0,此部分定期利率利息計算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止為一萬六千八百元(000000×0.024=16800),現定期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此部分定期利率利息計至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止,計三千四百零六元(0.016 ÷365×112×700000=3406),上開兩者相加扣除臺中商銀實付活期儲蓄利息五千五百七十五元(16800+0000-0000=14631),利息損失共計一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元。3面額五十萬元部分

面額五十萬元部分、號碼第0000000號之定期存單,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到期,原定期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0,此部分定期利率利息計算至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止為八千八百八十九元(0.021÷365×309×500000 =8889),扣除臺中商銀實付活期儲蓄利息一千七百一十三元(0000-0000 =7176),利息損失共計七千一百七十六元。

五、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四萬二千七百一十五元(即20908+14361+7176)。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法院已改依小額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條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本院就原告之請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裁判日期:200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