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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戊○○、己○○、丙○○、丁○○、庚○○○、乙○○、辛○○間因違反專利法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為免訴判決,經原告請求而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而來,惟原告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繳納本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柒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貳仟零伍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折合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伍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