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六號
原 告 鍵瞬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力多保險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黃勝裕 律師被 告 乙○○兼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商標專用權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