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54號原 告 育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被 告 昊佑精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蓮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李婉華律師乙○○ 住台中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被告蓮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丙○○,應具狀聲明承受。
本件定民國97年8月20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專利舉發程序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12月22日裁定命在該專利舉發程序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件停止原因業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所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式之規定之施行而消滅;另查被告蓮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依公司登記資料已變更為丙○○,應具狀聲明承受,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