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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六六號

原 告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雙華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被 告 嘉聯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號一法定代理人 甲○○ 住被 告 甲○○ 住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杜立兆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