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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智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六七號

原 告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黃來于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被 告 裕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 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O一號「釘車用訂線送線機」新型專利舉發案審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於新型專利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固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一四七三二三「釘車用訂線送線機」新型專利(申請案號第000000000號)。然原告所擁有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之事實,有專利舉發申請書等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專利主管機關認定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