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71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 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 告 己○○
三號被 告 期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二號被 告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 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複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複 代理人 張克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戊○○對於系爭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提出舉發,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處分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業經處分不成立確定在案,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智專三(一)02068字第09520629820號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