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號
原 告 極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士文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張啟富 律師被 告 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羅平被 告 富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羅平被 告 雙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治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一五00八六號「多功能工具組(三)」新型專利舉發案審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於新型專利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固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一五00八六號「多功能工具組(三)」新型專利。然原告所擁有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豐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羅平及訴外人楊建信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之事實,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及審查費收據等件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專利主管機關認定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民四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