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被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零分勘驗現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B法 官 吳幸芬~B法 官 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裁判案由:確認界址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