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三喜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台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二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判決廢棄;(二)、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希望依契約之內容履行。
三、證據:援用原審提出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簽約,於同年七月二日即打電話表示解除契約,被上訴人係於契約約定期限內解約。
三、證據:援用原審提出之證據。
理 由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記載之理由 (如附件)。上訴意旨,未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僅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B 法 官 陳宗賢~B 法 官 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