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城市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二九號)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陳明對該判決不服,至於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均未依法表明,其上訴尚不合程式,應由上訴人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 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