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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簡上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五八號

上 訴 人 偉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律師被上訴人 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 顏 聰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複 代理人 張淑琪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B法 官 林宗成~B法 官 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等
裁判日期:200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