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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簡上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0八號

上 訴 人 巫芳枝被上訴人 祁興民

曾淑惠祁旭傑祁興國許金源許國誠廖昌偉張佩怡吳傳富右當事人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零肆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B法 官~B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