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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簡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王世明即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訴訟代理人 溫文昌 律師複 代理人 吳國聖 律師被 上訴人 王秀卿

謝章禮張慧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

周志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謝章峰」記載,應更正為「謝章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0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