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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相 對 人 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賴信雄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關於聲請人部分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裁判費 一萬二千一百零二元 一審原告四人合繳四萬一千七百七十

五元,另徐雲娥部分六千九百十八元、楊秀春部分一萬零一百四十元、溫光政部分一萬二千六百十五元。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七十五元 一審郵費合計二百九十八元(前已退

郵四十一元予本件聲請人),由一審原告四人平均負擔。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共 計 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九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