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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林豐南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叁佰肆拾肆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給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額依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並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之差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捌仟壹佰伍拾肆元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壹佰玖拾元 │原繳429,已退郵239 │├─────────────┼─────────────┼──────────┤│合 計 │捌仟叁佰肆拾肆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