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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美惠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一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五九0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三九號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再審事件卷宗可稽,固屬真正。惟本院業已以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確定,此有判決書一件附於本院調取之上開事件卷宗可查,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前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許文碩~B法 官 陳宗賢~B法 官 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0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