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乙○○相 對 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一字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B法官書記官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六萬五千零一元第一審送達費 二百八十元合 計 六萬五千二百八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