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一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叁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費用新台幣壹佰捌拾陸元,業經發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美雲~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 叁仟零貳拾肆元 │ │├────────┼─────────────┼──────────────┤│第一審送達費 │ 貳佰零肆元 │ │├────────┼─────────────┼──────────────┤│本件程序費用 │ 壹佰零貳元 │ │├────────┼─────────────┼──────────────┤│合 計 │ 叁仟叁佰叁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