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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丙○○送達代收人 鐘仲智相 對 人 丁○○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壹仟伍佰玖拾 元 │ │├────────┼─────────────┼──────────────┤│第一審送達費 │柒佰捌拾元 元 │ │├────────┼─────────────┼──────────────┤│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柒拾 元 │ │├────────┼─────────────┼──────────────┤│合 計 │陸萬貳仟伍佰肆拾 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