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黃錫星代 理 人 蔡慶明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玖仟壹佰捌拾柒元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壹佰陸拾陸元 │原繳390,已退郵224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壹佰零貳元 │ │├─────────────┼─────────────┼──────────┤│合 計 │玖仟肆佰伍拾伍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