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六號
聲 請 人 蘇進木
陳惠珠許碧雲吳鳳嬌陳漢川陳淑玲陳清絢黃秋滿許桂秋陳淑玲陳文雀陳尤雅陳雅玲陳白格吳玉媚潘淑芬黃莉茵張靜方邱嘉瑩黃崇銘葉家琳邱素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相 對 人 臺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賴信雄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柒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 │ │├────────┼─────────────┼──────────────┤│第一審送達費 │伍佰肆拾肆元 │ │├────────┼─────────────┼──────────────┤│本件程序費用 │柒佰捌拾貳元 │ │├────────┼─────────────┼──────────────┤│合 計 │柒萬捌仟叁佰壹拾捌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