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銀元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