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薛福賜送達代收人 石娟娟右原告與被告甲○○、丙○○、乙○○、戊○○、丁○○間撤銷限定繼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