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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日期:20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