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新生活金旺大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文明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叁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零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B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