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