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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316號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 告 浩毅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甲○○有犯故買贓物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四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刑事證據已調查完畢,停止原因已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