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570號
上 訴 人 甲○○兼特別代理人 丙○○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三人因92年度訴字第1570號撤銷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78,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