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被 告 詠信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湯永富右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資格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三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認董事資格不存在民事訴訟裁判,就被告詠信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究為何人一節,應以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三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程序之確定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