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633號上 訴 人 乙○○
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2年度訴字第1633號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34,282元(本訴部分之金額為1,173,130元,反訴部分之金額為4,
36 1,152元,合計5,534,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