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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8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86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萬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律師被 告 國安國民住宅社區乙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常照倫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馮鉦喻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裁判日期:200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