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833號原 告 丁○○
蔡來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複 代理人 戊○○
丙○○被 告 甲○○
壬○○庚○○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被 告 乙○○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87年度訴字第226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㈡字第11號)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87年度訴字第226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㈡字第11號)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