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惠生律師被 告 緯源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 籍設台北市○○區○○○路○段○○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係亮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亮相公司)負責人,民國九十二年初因原告及亮相公司急需資金而向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銀行依例進行聯合徵信,始發現原告除為亮相公司負責人外,更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負責人 (董事),且被告公司已遭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而債信不良,原告為求證上述事實乃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抄錄被告公司負責人之變更登記資料,經濟部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以經授中字第0九二三三六二八0四0號函檢附緯源公司股東同意書予原告,惟原告從未投資被告公司、非被告公司股東,更非其負責人,該份被告公司股東同意書非原告簽署,原告亦未曾授權任何第三人代為簽署該份同意書。嗣原告為釐清被告公司組成分子,乃再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抄錄緯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經濟部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以經授中字第0九二三三六九0七二0號函檢附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予原告,原告始知悉被告公司之全體股東為何人。今原告及亮相公司因急需資金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卻因被告公司與真實不符之負責人登記,使原告及亮相公司無法獲得核貸,造成原告及亮相公司法律地位不安定,且嚴重影響原告及亮相公司之債信,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
三、證據:提出亮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表、董事、股東名單、股東同意書、經濟部商業司經授中字第0九二三三六二八0四0號、第00000000000號函各一件(均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諸多訴訟要件,以為當事人請求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所應具備之前提條件,旨在避免浪費訴訟資源,惟若以欠缺特定之訴訟要件為由,駁回原告之訴,將使其不能獲得本案判決,致生無從實現權利,解決紛爭之結果時,宜審酌各個訴訟要件之功能以及其存在之理由而就該訴訟要件為適當之解釋,以免正當權利人喪失循訴訟程序解決紛爭之途徑,是以法人因改選董事事宜,對新任董事之資格有所爭執而提起確認法人與新任董事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既非法所不許,而新任董事已被列名為當事人,自無代表法人之權限,如新任董事全體均被列名為當事人時,在解釋上應認法人仍得以原任董事為其代表人代法人訴訟,始足以保障該法人得以循訴訟途徑解決紛爭之權利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一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被告公司現任之登記負責人 (董事),且被告公司現存之登記資料除原告外,並無其他董事或股東,被告公司前任董事則為甲○○○,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表、董事、股東名單影本一件可稽,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提起本件訴訟,自仍得以原任董事甲○○○代被告公司訴訟。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0三一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亮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表、董事、股東名單、股東同意書、經濟部商業司經授中字第0九二三三六二八0四0號、第00000000000號函各一件(均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原告因被告公司與真實不符之負責人登記,致 原告與亮相公司無法獲得核貸,造成其法律地位不安定且嚴重影響原告及亮相公司之債信,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