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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三號

原 告 白金漢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本源被 告 親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公共基金
裁判日期:200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