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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三號

原 告 隆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仁祥被 告 甲○○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0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