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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七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