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七八號
原 告 志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吉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複 代理人 李坤聰送達代收人 王聰銘被 告 丙○○
甲○○丁○○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