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 告 丙○○特別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坐落台中市西屯區二一八二號地號土地上,建號二三九五號即門牌台中市○○區○○路○○○號房屋一棟(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原為訴外人財團法人廖拾合祭祀公業(下簡稱廖拾合祭祀公業)所有,並於民國(下同)六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出租於原告使用,嗣廖拾合祭祀公業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被告,而被告復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移轉房屋所有權予訴外人廖威豪(起訴狀誤載為被告)並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廖威豪(起訴狀誤載為被告)遂於八十九年間,以不定期租賃關係繼續不存在為由,向原告請求遷讓系爭房屋並請求按月新台幣(下同)三萬五千元之損害金,原告遭敗訴確定。按原告承租房屋之初,系爭房屋僅係空屋,經原告一再加以裝修增添各項設備,於八十三年至八十四年間,作最後一次之裝修增添各項內部設備設施,經委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計有塑膠地板、一樓磁專、燈具、不鏽鋼框、強化玻璃等二十六項附屬設備及裝修項目,總價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四萬九千二百二十六元。鈞院九十二年中簡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要旨,明示原告於添附完成時,已發生權利移轉變動之效果,原告於添附完成時已受有損害,而因添附受有利益者為當時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即被告,爰依給付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八十四萬九千二百二十六元,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陳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主張之整修或增設,原告未事先通知被告,而承租人未得出租人之同意,而裝修房屋,且承租人係為其營業而支出裝潢費用,客觀上對租賃物沒有增加價值,又縱有增加價值,因該等設備年久折舊,殘值微乎其微,於終止租約時,因該等設施已無殘餘價值,對出租人毫無用處,並有礙出租人正常使用收益,出租人得請求原告負擔費用拆除該等設備,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該等利益,自無可採。且民法就租賃雙方關於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償還之要件,已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有特別規定,自無捨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規定而適用民法第八百一十一條、第八百一十六條規定之餘地。原告依民法第八百一十一條、第八百一十六條規定,請求被告償還有益費用,洵屬無據。再者,縱被告有不當得利之情事,惟因被告未曾進入系爭房屋,不知原告有於系爭房屋裝潢,就有無受領任何不當得利之情事,根本不知,顯見被告就所受領不當得利,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系爭房屋於終止租賃契約前,即已轉贈與訴外人廖威豪,縱有不當得利,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自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坐落台中市西屯區二一八二地號土地上,建號二三九五號即門牌台中市○○區○○路○○○號房屋一棟,原為訴外人廖拾合祭祀公業所有,於六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出租於原告使用,嗣廖拾合祭祀公業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將所有權移轉於被告,而被告復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移轉所有權予訴外人廖威豪並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廖威豪於八十九年間以不定期租賃關係繼續不存在為由,向原告請求遷讓房屋,原告遭敗訴確定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九號民事判決一份、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二八八0號執行通知一份在卷可參,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九號民事卷宗(二審案號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三號),查核屬實,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又原告主張其於系爭建物有裝潢添附之行為,被告就原告添附之物品取得所有權,原告因而喪失權利而受有損害,因而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被告則辯稱:本件告就租賃物縱有裝潢而欲請求返還裝潢費用,應優先適用民法四百三十一條規定,而無引用添附條文主張之餘地,且被告未受有原告主張之不當得利,縱有不當得利,被告亦不知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而系爭房屋於租賃關係存續,已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廖威豪,利益已不存在,被告不負返還及償還之義務等語。是本件兩造所應究明之爭執事實為:1、原告就系爭房屋有無裝潢之行為?該裝潢行為是否屬添附行為?2、原告就裝潢費用之支出,應依民法租賃關係請求返還有益費用或應依添附規定而主張不當得利?3、被告有無返還或償還之義務存在?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就系爭房屋有裝潢添附之行為,業據其提出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鑑定報告為證,經本院履勘現場,並請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派員鑑定,房屋內外現在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設備存附其上,有本院勘驗筆錄一份及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鑑定報告一份在卷可參。經兩造合意如附表二所示現場之招牌、燈具、熱水器、藝術燈等活動式物品,因可隨時拆取,其等所有權仍屬原告外,其他設備因使用性質無法與建物分離或分離後將破壞其功能、本質,應認定已添附於建物上,其所有權屬房屋現在所有權人所有,是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就系爭建物,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有裝潢添附之情事,應可採信。
(二)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八百一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八十四年、八十五年間,就系爭房屋為裝潢添附之行為,當時房屋所有權人之被告,於原告裝潢添附完成時,依法已取得附表一所示動產之所有權,原告則喪失該等動產所有權。是原告主張其就附表一動產所為之裝潢行為,屬添附行為,應屬可採。又被告抗辯:原告所為裝潢行為,係於兩造租賃關係存續中為之,應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告主張,而無民法添附規定之適用云云。惟查:按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現存之增值額為限。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查:依上開規定,必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對終止時之出租人方得主張償還現存之有益費用,然本件兩造之租賃契約關係,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因被告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廖威豪,致兩造間之租賃關係,已由訴外人廖威豪依法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被告則退出系爭租賃關係,是兩造間已無租賃關係存在,於系爭租賃關係終止時,被告並非出租人,原告自無依此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對被告主張權利之餘地。是被告抗辯系爭四百三十一條一項規定,應優先適用民法添附之規定,尚無可採,附此敘明。
(三)再按因前五條之規定喪失權利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民法第八百十六條固定有明文,惟民法第八百十六條之規定,係一闡釋性之條文,旨在揭櫫依同法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五條規定,因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受利益者請求償金,故該條所謂「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係指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易言之,此項償金請求權之成立,除因添附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外,尚須具備不當得利之一般構成要件始有其適用。又本件原告因裝潢添附之行為,致喪失如附表一所示動產之所有權,其固得因系爭第八百十六條規定,而依不當得利之規定主張權利,然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系爭房屋本係訴外人廖拾合祭祀公業所有,於六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出租於原告使用,嗣因廖拾合祭祀公業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被告,而使被告與原告間有租賃關係存在,惟原告所主張之裝潢行為,因原告未曾告知,且被告未曾進入系爭房屋,被告並不知情等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按被告既不知原告裝潢之情事,則被告抗辯:其縱受領不當得利,亦不知無法律上原因,應屬可採。又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被告復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廖威豪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按系爭房屋所有權,既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由廖威豪取得,則原告添附而使房屋價值增加利益,業已由廖威豪取得,就被告而言該等不當得利之利益己不存在,應可認定。是被告抗辯:原告主張之不當得利,對其業已不存在,其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於法有據,是被告拒絕原告不當得利之請求,為有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對其負有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應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兩造於系爭房屋租賃關係存在期間,固因原告對系爭房屋裝潢而使被告受有不得當利,惟因被告受領之不當得利,因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予廖威豪,該利益對被告而言,已不復存在,被告就該利益對原告即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則原告主張被告有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自無可採。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八十四萬九千二百二十六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一:
編號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一 一樓
電動鐵捲門 式 一
二 騎樓磁磚 平方公尺 十三點六
三 一樓
梯間夾板牆 式 一及PVC門
四 一樓後側牆 式 一
壁磁磚及地坪PVC
五 自來水申請 式 一
六 二樓
紅檜木地板 式 一及衣櫃組
七 二樓衛浴設 式 一
備
八 二樓PVC
地板 平方公尺 三六點七二
九 二樓後鐵窗 式 一
十 二樓後側
PVC 平方公尺 十六點五一天花板
十一 二樓前側夾 平方公尺 二四點七
板天花板
十二 三樓衛浴 式 一
設備
十三 三樓後鐵窗 式 一
十四 三樓木條隔
間牆及門 平方公尺 七點0五
十五 三樓夾板及 平方公尺 八點九四
天花板
十六 一至三樓櫸 平方公尺 二十點五
木扶梯
十七 頂樓鐵門 式 一
十八 頂樓水塔 式 一
十九 鐵架造屋頂 式 一
二十 一至三樓 式 一
水電施工
二一 地下室磁磚 平方公尺 二一
二二 騎樓造型 式 一
包柱(以下空白)附表二編號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一 廣告招牌 式 一
二 騎樓天花板
燈具 式 一
三 一樓PVC
天花板燈具 式 一
四 二樓燈具 式 一
五 三樓熱水器 式 一
六 三樓藝術燈 式 一(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