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833號
原 告 第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王銘助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被 告 癸○○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複 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賴俊宏律師張克安律師被 告 己○○
辛○○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庚○○
丁○○○壬○○乙○○○號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民國96年7月6日言詞辯論之通知被告鐘武憲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定民國96年9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