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83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5,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