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