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確認土地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