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036號上 訴 人 乙○○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2年度訴字第3036號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捌拾壹萬肆仟柒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