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
原 告 丁○○
甲○○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 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被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