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一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乙○○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