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詠信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具有董事資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B書記官 陳麗卿裁判案由:確認未具有董事資格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