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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就原告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聲請狀主張,提出答辯意旨狀,並於庭期前將繕本寄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
裁判日期:200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