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原 告 德光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複 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本人請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