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庚○○被 告 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被 告 丙○○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戊○○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黃怡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貪污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號案件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